Go My Pay

金流服務合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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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線上金流服務合約 】


GoMyPay 金流服務合約書 ( 主契約 )

主契約條目申請人(甲方)及負責人同意以下事項

第一條 申請

  1. 甲方申請乙方GoMyPay金流服務(以下簡稱本產品),並同意遵守本產品各項服務附約內容
  2. 簽訂本合約前,甲方應據實填寫GoMyPay金流服務申請合約書,並檢附公司登記或變更事項卡影本(或其他等同效力證件)及負責人,連帶保證人等相關證件供乙方審查,乙方有權對甲方之申請給予核定交易之額度。
  3. 乙方基於風險控管以及金融單位規定等因素,得對本產品所提供之服務保有最後之同意權或調整權(手續費、帳務處理費、交易額度),甲方不得異議。乙方將於徵信作業完畢後將核准通過之服務項目登錄在本合約書中以茲識別。
  4. 如因風險控管及金融單位審查規定等因素,乙方無法提供本服務予甲方,所有申請款項扣除徵信費後將與以退回。
  5. 甲方使用『本產品』時,違反本合約或附約內容,乙方得停止其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6. 甲方同意乙方或乙方之收單銀行得因業務需要對甲方及其負責人、保證人進行徵信等必要措施 。
  7. 基於系統維護管理需要,乙方於二日前以電子郵件、電話聯絡或書面文件通知後,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惟有緊急需要者不受上述時間限制。

第二條 收費方式

  1. 甲方同意按照與乙方約定之方式及時間,給付委託費用。 (收費方式參閱第二頁之付款方式)

第三條 有效期限

  1. 本服務之有效期限參閱申請內容。
  2. 本合約屆滿前一個月,甲乙雙方得以書面向他方表明不為續約之意思表示,逾期不為表明者,本合約之有效期間自屆滿日自動延展乙年,無須另定新約,其後亦同。
  3. 合約有效期限內,乙方得視實際需要調整收費標準,惟乙方應主動通知甲方,乙方所調整收費標準之時間及具體內容。
  4. 合約如經上述條目自動延展,如甲方未依約定,繳付相關費用,乙方有權隨時停止本服務。
  5. 如甲方因涉及以下事項,乙方得終止合約或停所提供之服務:
    1. 有相當事證足認消費者有利用支付帳戶為洗錢、詐欺等犯罪行為或不法行為者。
    2. 支付款項經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扣押者。
    3. 消費者提交虛偽之身分認證資料,經查證屬實者。
    4. 其他重大影響交易安全之事項。

第四條 付款方式

  1. 乙方應依各項服務之付款期程,按時以轉帳、支票、現金繳付或刷卡交易之模式撥入甲方所指定帳戶內。
  2. 合約有效期間內,甲方歇業、主張解約、遭乙方因違反合約內容或違反法律條例停權所繳交之費用不得主張退回。

第五條 契約之終止、解除

  1. 甲方欲提前終止合約者,應以書面方式於一個月前通知乙方,經乙方確認甲方無違約事由者,始得終止合約。
  2. 本產品係金融性服務產品,需先經銀行或乙方風險管理小組徵信審查作業及相關系統設定(包括網路設定及帳務系統)等作業,均為單次給予系統商及相關配合廠商費用,一旦完成設定開機,款項即無法退費。
  3. 甲方違反本合約及附約規定遭乙方終止合約其已繳交之系統年費則不另行退還。
  4. 乙方所提供之GoMyPay金流服務包含多項金流服務,甲方不得以單項服務之暫停而向乙方提出解約。

第六條 連帶責任

  1. 甲方未依本合約約定處理帳款,致銀行或乙方所生之損害,甲方應負賠償之責。甲方因合約規定對乙方所生之一切債務及損失,由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2. 本合約蓋用之印鑑,視為爾後甲方向乙方申請變更手續之主要憑證,若有遺失或因故必須更換時,甲方應立即向乙方申請辦理變更。

第七條 帳號密碼被冒用之處理

  1. 甲方應於知悉其帳號密碼被冒用後即時通知乙方。乙方於知悉甲方之帳號密碼被冒用時,將立即暫停該帳號所指示之支付行為,並暫停接受該帳號後續之支付指示。
  2. 甲方辦理申報帳號密碼遭冒用後所發生之損失,概由乙方負擔。
  3. 甲方辦理帳號密碼遭冒用手續前之損失,可歸責於乙方系統漏洞產生之損失由乙方,其他狀況均由甲方負擔。
  4. 調查消費者帳號密碼被冒用所生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 智慧財產

  1. 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約所提供予對方之文件、資料及報表,其智慧財產權歸屬於提供之一方所有,如有任何侵害他人權益或違反法令之情事時,應由提供之一方自行負責,概與對方無涉。

第九條 保密義務

  1. 本合約條款與相關文件、代收付資料及消費者資料等文件,為雙方之營業秘密,除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雙方必須負完全之保密責任。
  2. 凡他方所提供之一切資料,另一方不得轉作其他用途,如有造成他方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轉讓及變更之禁止

  1. 本合約服務內容為金流業務,屬金融管理規章範圍,申請使用者不得轉讓他人。
  2. 甲方如因公司改組,而需變更申請人或負責人應主動向乙方提出換約需求,提供相關文件,經乙方及收單銀行重新審查核可後,本合約得予延續,然甲方另需繳付新臺幣伍千元整(內含系統設定費用及徵信費),以為換約費用。
  3. 本合約條款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變更、修改或刪除。

第十一條 保證金

  1. 為擔保甲方特約商店之履約及損害賠償責任,甲方同意提撥如合約中記載之保證金,提供乙方保存於信託帳戶或指定之帳戶。
  2. 甲方應對消費者產生之消費負有監督、管理、協助、告知之責任,因消費爭議致乙方遭受損害時,甲方應付賠償責任。
  3. 甲方提供於信託帳戶或指定帳戶中之保證金,於合約屆滿日、終止日起六個月內或最長540 天內,甲方不得請求乙方返還。

第十二條 通知方式

  1. 除以電子郵件方式為帳務之通知或即時性消費者糾紛外,本合約之通知應以合約內載明之地址書面為主。
  2. 上述之地址有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乙方,若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仍以原載明之地址為送達之處所。
  3. 若因其他事由致通知無法達到或經拒收,已通知發出時,視為合法送達。
  4. 本公司如因主管機關或配合銀行、代收代付機構之要求變更各服務流程時,將公告於 https://n.gomypay.asia/網站上,並以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第十三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1. 本合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2. 因本合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同意本誠信原則協議解決之;如有訴訟之必要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院。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1. 本合約之附件視為本合約條款之一部分(所謂『本服務』:包含但不限於主約、附約、增補同意暨申請內容、及其他文件,均屬之)。為確保乙方權益,甲方需提供連帶保證人(簡稱丙方),並主動告知丙方之權利義務,當甲方發生違約造成乙方之損失時,丙方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根據實際狀況需要,乙方得以書面、電子聯絡方式等告知甲方要求甲方增加第二位連帶保證人。如甲方拒絕提供,乙方得視甲方實際交易情況調整交易額度及手續費或其他費用。
  2. 本合約未約定事項,雙方同意遵守相關法令辦理。
  3. 本合約書及往後增補之附約等經由甲方簽訂後,寄回乙方收執後即成立。
  4. 本合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5. 本合約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依本合約交換之電子文件,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且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依法令或行政機關之公告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6. 甲方如申請使用網路金流機制,甲方應依據乙方之技術文件進行串接,乙方並無金流程式串接之義務。但若甲方於串接金流平台後仍無法正常運作,乙方得協助甲方測試找出串接問題點。
  7. 乙方同意甲方使用乙方所提供之產品服務為GoMyPay線上刷卡機制、WebATM即時付機制及虛擬帳號付款機制,乙方若有增加其他付款服務項目時,得另行以電子郵件通知甲方,並提供甲方使用。
  8. 甲方同意乙方所提供之信用卡交易代收付業僅得基於實質商品或服務交易使用信用卡付款。
  9. 甲方應就買家使用信用卡而知悉關於持卡人之一切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須保守秘密。
  10. 如甲方申請乙方多項服務項目,不應因單一項目發生爭議而影響其他服務。
  11. 甲方如因有涉嫌不法偽卡集團,或其他利用『本服務』違反刑事法律之事由,遭警察或檢察等刑事偵查機關調查之情事者,乙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合約並停止服務,甲方前所支付之款項及甲方應付之一切款項,均不得請求乙方返還;另乙方得請求甲方賠償新台幣貳佰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及其他一切損害(含律師費用、訴訟費用)。
  12. 為符合金管會「信用卡收單機構簽訂『提供代收代付服務平台業者』為特約商店自律規範」規定,「甲方同意配合乙方及其收單機構之內部稽查與相關金融檢查之受檢作業」,以杜爭議。
  13. 在使用本服務時,應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及《洗錢防制法》、《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不得將本服務用於任何非法目的,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不得使用本服務提供代收代付服務。

GoMyPay 金流服務合約書 ( 附約 )

附約:線上金流服務合約

第一條 合約標的

  1. 甲、乙雙方同意,甲方使用乙方金流服務平台信用卡交易款項,乙方並將依雙方約定以一定期間為基礎,甲方得透過人工選定交易項目進行結算;甲方同意每筆金流款項均需經由乙方之金流服務流程進行管制。

第二條 合作方式本合約雙方同意依下列約定辦理

  1. 訂本合約書前,甲方應據實填寫『GoMyPay金流服務申請合約書』並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其他等同效力證件),及連帶保證人(至少一人)等相關證件供乙方審查,乙方有權對甲方之申請給予核定金流服務平台之額度,乙方審查通過後甲方始得啟用本服務。
  2. 甲方同意使用『GoMyPay平台服務』,並授權『Gomypay平台服務』作為代理買賣雙方交易貸款收付及其交易貸款百分之百信託,開立信託帳戶(以下簡稱信託財產專戶),委任GoMyPay平台服務』代為信託交易價金,該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帳內不論任何名義開戶,但帳, 戶內之網路交易價金所有權仍屬買賣雙方, GoMyPay平台服務』對委任信託帳戶內之交易價金負有代收轉付及保管之責。
  3. 在使用「GoMyPay平台服務』時,乙方將為甲方提供一個唯一的編號及編號,即GoMyPay帳號,並由甲方自行設置密碼,以此帳號使用本服務。乙方將代理甲方收取他人支付甲方款項,並將本負於信託交易價金之期間負確認交易狀態之責任並依交易狀態指示信託銀行辦理店家之收款、買家之退款及代收轉付GoMyPay 平台服務之各項費用和報酬。
  4. 本合約有效期間內,甲方使用乙方金流服務平台之款項,乙方或乙方配合之單位應將該款項透過轉帳匯款方式匯存入甲方指定之帳戶,並根據甲方填寫之書面申請資料,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進行核對。
  5. 甲方同意使用『GoMyPay平台服務』並授權『GoMyPay平台服務』作為代理交易貸款收付及其交易貸款百分之百交付信託。
  6. 如選擇核銷碼交付服務應自確認該筆交易之交易價金存入委任信託帳戶即買家收取核銷碼之日起,將該筆交易之交易價金於信託財產專戶內,信託至買家交付店家核銷服務日止並依本服務指示辦理店家之收款、買家之退款及代收轉付GoMyPay平台服務之各項費用和報酬。
  7. 除本合約書另有約定外,甲乙雙方同意當事人之一方以本合約書所載之電子郵件信箱為帳款通知者,視為已有民法所定通知之效力,但雙方經通知之電子郵件應保存十二個月,以為查核。
  8. 甲方每筆信用卡金流服務之款項需另支付每筆訂單清算費及代收銀行手續費。帳務處理費每次參拾元,線上刷卡每次另收簡訊費貳元。銀行於每次撥款中得直接交易款項中扣取上述費用。(如有異動,以乙方公告為準)。
  9. 本合約之規定,如有抵觸乙方與所有收單銀行或發卡銀行之任一規定者,雙方同意應以乙方與收單銀行及發卡銀行之規定為準。甲方使用本服務應依據相關租稅法規誠實納稅,甲方之違法行為所涉之法律問題,概由甲方自行負責,與乙方無涉。

第三條 驗卡及單據保存

  1. 甲方使用本服務時,理解乙方自發卡銀行所取得之授權碼,僅為甲方所提供信用卡號碼之有效性之判別,並非對於信用卡真偽,以及持卡人身分之認定。
  2. 甲方委由乙方代收代付之款項,雖經發卡銀行取得授權碼,如因真正持卡人表示盜刷或偽造而拒絕支付款項,致發卡銀行或收單銀行或乙方無法取得款項者,應由甲方負責承擔風險,乙方得於通知甲方後,逕自甲方於本合約書第四條所載之帳戶中抵扣款項,甲方之該帳戶款項如有不足,應於通知之日起三日內補足。
  3. 甲方違反前項之規定未於三日內補足款項者,乙方得立即終止本合約並停止服務,甲方所積久之款項,乙方得加計自通知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含律師費用、訴訟費用)均應由甲方負擔。
  4. 如乙方、收單銀行或發卡銀行懷疑任一交易有違約或違法之虞時,甲方應依乙方要求,提供充足證據,舉證此等交易並無違約違法之可能。如甲方不能達乙方標準之舉證,乙方得託管部分或全部之款項,直到乙方確認甲方無前揭違約或違法之虞。
  5. 甲方如因有涉嫌不法偽卡集團,或其他利用『本服務」違反刑事法律之事由,遭警察或檢察等刑事偵查機關調查之情事者,乙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合約並停止服務,甲方前所支付之款項及甲方應付之一切款項,均不得請求乙方返還;另乙方得請求甲方賠償新台幣貳佰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及其他一切損害(含律師費用、訴訟費用)。
  6. 甲方同意所有信用卡交易之使用,完全遵照信用卡國際組織及各收單銀行之規定。如甲方有違反相關情事致乙方及乙方收單銀行受到國組織罰款或其他損害之時,甲方應賠償乙方及乙方收單銀行之損失。
  7. 甲方同意於交易時顯示並提供賣家資訊供消費者知悉;如為實體店家,甲方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揭露交易支付服務係由代收代付平台提供,簽帳單至少應載明支付交易服務授權中心名稱、代收代付平台特約商店名稱、賣家名稱、卡別、卡號、授權號碼、交易日期及金額,且卡號之揭露方式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並妥善保管資料及簽帳單。

第四條 付款方式

  1. 使用銀行價金信託加七天鑑賞期服務之情況下,甲方於買家收到貨物的七天後可執行請款,請款三天後信託銀行依照信託契約主動撥款,每次撥款均收取參拾元帳務管理費(含匯費),其費用由甲方負擔。
  2. 使用銀行價金信託及無七天鑑賞期服務之情況下,甲方於交易完成的十天後可執行請款,請款三天後信託銀行依照信託契約主動撥款,每次撥款均收取參拾元帳務管理費(含匯費),其費用由甲方負擔。
  3. 使用核銷碼交付服務之情況下,甲方於買家交付並確認核銷碼無誤的三天後可執行請款,請款作業三天後信託銀行撥款店家之指定帳號, 每次撥款均收取參拾元帳務管理費(含匯費),其費用由甲方負擔。
  4. 甲方同意未能於本主合約第二條規定所述時間之前繳付系統服務費(含延展),則乙方有權於上述之金流款項中委由甲方收單銀行扣除應繳付之相關費用後,餘額再行匯入前款帳戶。
  5. 乙方有合理事實足認甲方有違反本合約之約定,或甲方有對銀行或持卡人進行欺瞞或詐欺,乙方有權逕為託管甲方部分或全部之款項,直到事實及責任釐清,並且乙方根據發卡銀行之營運規定,合理認定甲方不會再有潛在扣款責任發生之時止。

第五條 銷貨退款之處理流程

  1. 退貨流程:買家如申請退貨,必須在簽收貨物後的七天內提出退貨申請,超過七天者不受理之;交易雙方同意退貨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特殊解約權辦理之。
    1. 對於透過WebATM轉帳或虛擬帳戶轉帳存入委任信託帳戶且未超過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信託期間之交易價金,買家得通知乙方要求退款,乙方需負起確認買家身分及退款帳號之責任並指示信託銀行自乙方確認買家身份及退款帳號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依本服務之指示內容辦理退款予買家,甲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2. 對於透過線上刷卡存入委任信託帳戶且未超過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信託期間之交易價金,買家得通知乙方要求退款,乙方於確認後直接自收單銀行退款予買家。
    3. 對於已存入委任信託帳戶超過本條第一項規定之信託期間之交易價金,該交易價金視為店家財產,買家不得要求自委任信託帳戶內退款。
  2. 若交易已超過商品鑑賞期,買家與店家應自行溝通處理相關退貨事項。
  3. 核銷碼交付買方後之換退貨,買家應至原購買點依規定辦理換退貨事項。
  4. 本服務辦理店家之收款及買家之退款時,應依本契約第四條之約定,優先扣收各項委任報酬及相關費用。
    1. 本服務於每次匯款至店家帳戶時,自該帳戶匯款總額扣除新台幣參拾元整作為銀行匯款手續費。
    2. 如執行信用卡交易退款服務時已超過交易日期起計算兩個月,需加收新台幣參佰元整人工退款處理手續費。
  5. 買家與店家對於店家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產生糾紛,包含交易超過七天鑑賞期產生之爭議,買家與店家自行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處理。
  6. 票券服務之信託關係若因商品或服務之提供者發生停業、歇業、重整、受破產之宣告、解散、撤銷設立登記或其他事由致無法履行所提供之相關商品或服務時,信託專戶中之款項應返還予已購買且尚未始用商品或服務之買方,以返還信託財產。
  7. 甲方在合約期間或合約已終止,若甲方之帳戶內有不明金額撥入帳號時,甲方應主動告知乙方並應協助乙方處理之,以免涉及侵占之刑事問題。

第六條 支付錯誤之處理

  1. 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而發生支付錯誤時,乙方應協助消費者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2.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發生支付錯誤時,乙方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消費者。
  3. 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而發生支付錯誤時,例如消費者輸入錯誤之金額或輸入錯誤之收款方,經消費者通知後,乙方應立即協助處理。

第七條 交易糾紛之處理

  1. 甲方應自行負責消費者(即持卡人)因使用信用卡購買甲方貨品或交易而引起之索賠或投訴第三條驗卡及單據保存 1. 甲方使用本服務時,理解乙方自發卡銀行所取得之授權碼,僅為甲方所提供信用卡號碼之有效性之判別,並非對於信用卡真偽,以及持卡人身分之認定。
  2. 甲方有責任對消費者清楚解說其交易行為,以免發生交易糾紛,若消費者(即持卡人)於遭盜刷、偽卡以外之事由,通知發卡銀行拒絕給付款項時,乙方有權直接於應撥之款項中扣除,若餘額不足時,甲方應於當日補足差額。
  3. 如甲方因發生各種交易爭議,涉及法律責任時,概與乙方無涉。
  4. 甲方與消費者,經常發生糾紛爭議,產生嚴重客訴調單,乙方將視收單銀行之判定,調高手續費或終止與甲方合約,甲方若盡責改善乙方應調降或回復原費率
  5. 甲方同意乙方不對下述任一情況而生之任何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
    1. 甲方同意乙方有權基於單方判斷,包含但不限於經違反本服務條款的明文規定及精神,將暫停、中斷或終止向甲方提供本服務。
    2. 甲方同意乙方在發現異常交易或有疑義或有違法之虞時,不經通知有權先行暫「停或終止甲方的帳號、密碼,並停止甲方使用本服務之部分或全部功能。
    3. 甲方同意在必要時,乙方無需進行事先通知即可終止提供本服務,並可能立即暫停、關閉或删除甲方的帳號及甲方的帳號中所有相關資料和檔案。
  6. 甲方與消費者端之信用卡交易糾紛如需上送至信用卡國際組織仲裁之時,其產生之費用須由甲方負擔。

第八條 匯率之計算

  1. 消費者所有支付款項均應以新臺幣結付,如支付之貨幣非為新臺幣而涉及匯率換算時,應載明匯率所參考結匯合作銀行約定時點之牌告匯率。適用匯率之計算準則若變動時,乙方應主動告知消費者,並訂定參考匯率產生糾紛時之妥善處理機制。乙方受託處理網路交易涉及外匯收支或交易之申報,消費者應委託業者或合作銀行向中央銀行申報,並同意提供辦理結匯所需之資料。已取得經濟部發給之資料處理服務業受託處理跨境網路交易評鑑合格證明者,應載明其評鑑合格證明之經營範圍及有效期限。

第九條 支付款項之保障

  1. 消費者所有支付款項已經取得相關合作金融機構提供之足額履約保證。支付款項已經全部存入信託業者簽定信託契約所約定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指第三方支付業者為履行第三方支付服務契約之義務所使用。

第十條 合約之終止及效力

  1. 除本合約書另有規定外,如遇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合約(已繳交之系統服務費則不另行退還),並得以書面通知之日起算180天,託管甲方原於帳戶內之部分或全部之款項,經乙方確定甲方無違約事由者,甲方始得請求乙方返還款項。但甲方不得向乙方請求
    1. 甲方結束營業及破產或利用本產品從事不明或不法之金流交易。
    2. 甲方全部營業資財之所有權或營業經營權讓與他人。
    3. 甲方名稱或地址或實際營業項目變更未通知乙方。
    4. 甲方隱瞞營業內容其屬性而引起交易糾紛爭議經乙方發現之情事。
    5. 甲方與消費者經常糾紛爭議或經銀行調單無法註銷者。
    6. 甲方利用本服務授予他人或多人使用,未獲得乙方書面同意,而危害乙方之權益,乙方將有權立即終止本合約並追訴甲方法律之責任。
    7. 甲方結束營業、提前解約、結清帳戶或遭乙方要求解除合約時。
    8. 甲方若停止公司運作(歇業)或將公司之業務移轉予第三人(頂讓),本合約自動終止。
    9. 因收單銀行端、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系統「斷線或與乙方終止合約時,造成甲方無法操作本系統,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10. 本約定之終止並不免除或影響終止日前雙方依本約定對所有交易之一切責任或保證,本約定不因契約終止而免除或影響終止日前雙方依本約定所為之一切交易行為、保證或其他因交易所生之責任。
生效日期:中華民國115年05月18日起
GoMyPay